劳务分包资质规定

内容摘要:劳务分包资质用于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劳务单位完成的作用。劳务作业分包资质规定很多。在分包发生时,需要遵从《建筑法》和《招投标管理法》,本文为大家提供劳务分包资质规定相关要求,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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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资质规定内容

发布时间:2020-12-24 09:55:00 热度:482

    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劳务属于劳动力输出服务类型企业,总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否则视为无效分包或者违法转包。作为劳务分包公司,需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清楚,如果盲目的去承包,可能把工程做了,最后还拿不到钱,这些事情经常发生,作为经营者尤其需要注意。

劳务分包资质规定

    一、根据劳务分包资质规定明确承接工程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劳务部分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承接劳务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务资质,否则承包无效。

    二、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根据《建筑法》及《招投标管理法》规定,劳务公司承接工程时,需要具备劳务资质才能承包。而且必须经过经建设单位认可才行。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需要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劳务分包的具体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再转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劳务公司不能将已经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受法律保护。

    四、根据劳务资质管理规定,界定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文件中有对劳务分包资质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  劳务分包资质要求有哪些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具体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代开发票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

    三、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

以上信息由资质达人整理关于劳务分包资质规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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